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應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何人?
- A 一般代理人
- B 普通代理人
- C 特別代理人
- D 特別監護人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上的保護者(如父母)與被保護者(如孩子)之間出現「利害衝突」,導致原本的代理機制因為「球員兼裁判」的疑慮而失靈時,法律會設計一個針對「特定事件」暫時性、補充性的角色。請思考一下,這個角色既然是為了處理這件「非一般常態、具備衝突性」的任務,他在法律稱呼上會具備什麼樣的描述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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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特別代理人」這個法律概念,代表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有關父母子女權義務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移民法規的實務與考試中都是非常基礎且重要的細節。
利益衝突下的權益保障機制
在法律實務上,父母雖然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但當雙方出現利益衝突(如遺產分割、債務承擔)時,為了確保孩子的權益不被犧牲,法院介入選任特別代理人 (Special Agent) 是極其關鍵的保護機制。根據《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且法律禁止代理時,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為子女選任該職位。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將「特別代理人」與「監護 (Guardianship)」的概念區隔開來。監護通常發生在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職務時,而本題情境僅是針對「特定事項」因衝突而產生的短期代理需求,因此「特別」二字正是區分其功能的核心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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