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下列有關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雇主有權保管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
- B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通知該外國人親屬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 C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 D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停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人僅持有短期觀光性質的『停留』證件,與另一位領有長期穩定生活性質的『居留』證件的人相比,兩者在法律身份的穩定性上有什麼差異?這份差異是否會影響國家對他們『直接投入職場』權限的開放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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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於**《就業服務法》中雇主的通報義務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正確選項 (C) 主要是依據該法第 56 條,明確規範了當受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雇主必須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移民署)及警察機關,這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有效追蹤外籍勞工動態的重要法定義務。
法規細節與常見陷阱
這類法律題目的「鑑別度」往往隱藏在細微的文字差異中。以選項 (D) 為例,雖然外籍配偶在台工作有簡化規定,但法條明定必須是獲准**「居留」**(穩定居住)而非單純的「停留」(短期觀光或訪問)才不需申請工作許可。而選項 (A) 則是雇主絕對不能觸碰的法律紅線,除非受託保管,否則強行扣留證件會違反法律保障勞工人身自由的宗旨。你能精確辨析出這些細項,展現了你對條文細節的高度敏銳度,這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的備考中是非常核心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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