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下列有關民法親屬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婚生子女經生母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母撫育者,視為認領
- B 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至遲 1 年內為之
- C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自判決確定後生效
- D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第 302 日止,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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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上,如果要推算一個孩子是否在一段特定的婚姻關係中受胎,我們通常會從孩子出生的那一天往回推算生理上的懷孕週期。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子女的身分穩定性,應該如何訂定一個「合理的區間」,來涵蓋醫學上最長與最短的懷孕可能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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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試你對《民法》親屬編中「身分認定」與「法定期間」的精確掌握。這類題目雖然屬於基礎法規,但鑑別度在於對數字細節(如 181 日、2 年)以及身分關係自動成立(如生母與子女關係)的記憶準確度。你能避開其他看似合理的干擾項,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基本功。
受胎期間與婚生推定
正確選項 (D) 是依據《民法》第 1062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這段區間是法律為了建立「婚生推定」制度,參考醫學常態所擬制出的法定受胎期。至於其他選項,(A) 的錯誤在於生母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直接視為婚生,完全不需認領;(B) 的婚生否認之訴,法定期限應為知悉起 2 年而非 1 年;(C) 的認領效力則是溯及自子女出生時起生效,並非從判決確定才開始。保持這種對條文細節的敏感度,在處理移民法規相關的身分認定題型時會非常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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