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下列有關國籍法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 5 年內,不得任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B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應向縣市政府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C 現役軍人申請喪失國籍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 D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歸化之許可,應經總統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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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民正承擔著攸關國家生存的重大公共義務(如正在軍隊服役中)時,若允許其在此刻單方面宣告放棄國籍,可能會對國防穩定或國民義務的公平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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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國籍的法定限制與國防安全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喪失國籍的限制。根據《國籍法》第 12 條第 2 款的規定,為了確保國防義務的履行,**現役軍人(active-duty military personnel)**申請喪失國籍時,內政部是不予許可的。這項規定與同條第 1 款「男子年滿 15 歲之翌年起未服兵役者」的限制邏輯相近,都是為了防止國民藉由變更國籍來規避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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