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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下列有關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有外交簽證、商務簽證、停留簽證、居留簽證
  • B 原申請簽證原因消失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撤銷或廢止其簽證
  • C 所有簽證均應徵收規費。其收費基準,由外交部定之
  • D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拒發簽證應附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基於安全或外交考量,決定不讓特定外國人入境時,若必須在法律文書上詳細交代理由,是否可能會洩漏國家安全機密或影響外交關係?在這種特殊的情境下,政府的權限與一般對內行政行為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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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精確辨析。你所選的 (B) 選項正是依據本條例第 13 條規定:簽證核發後,若原申請原因消失,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廢止。這是為了確保簽證的核發與實際目的相符,體現了行政處分的動態管理。

關鍵考點辨析

這類題目最容易在「例外規定」出題。例如選項 (A) 的簽證種類,應為外交、禮遇(Courtesy)、停留(Visitor)及居留(Resident),「商務」僅是申請事由而非獨立種類;(C) 則忽視了外交與禮遇簽證通常免收規費的慣例。最具鑑別度的莫過於選項 (D),在一般行政法中,行政行為應附理由,但為了維護國家主權與外交彈性,本條例第 12 條特別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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