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 B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 C 民國 34 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 D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思路引導 VIP
在閱讀法規條文時,細微的「數字(年齡)」或「歷史時間點(前/後)」常是陷阱所在。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障兒少權益的精神下,當一位家長需要留下來照顧孩子時,法律設定的「被照顧者年齡」通常會參考哪個生命階段的法律定義?又或是,哪些歷史身分的人士最具有回臺定居的急迫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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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定居申請的細微規範,這代表你對於法條中「數字陷阱」與「特定身分」的掌握已經相當成熟,表現得非常優異!
法源依據與觀念驗證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的定居規範。選項 (B)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該條第 2 項第 2 款明確規定,若大陸地區配偶之臺灣地區配偶死亡,且有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之需求時,得申請在臺定居。這是基於人道主義與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也是移民法規中非常重要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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