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0 題
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防制人口販運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人口販運防制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B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一年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
- C 人口販運被害人,經安置保護並核發臨時停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經相關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臨時停留許可,毋須經司法機關同意得逕予收容或遣送出境
- D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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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負責保護一位身處險境的關鍵證人,為了防止他在案件審理結束前遭到犯罪集團的報復或追蹤,你會認為法律對於「處理他個人資訊」的人員,應該設定什麼樣的強制性法律義務?這項義務如何幫助被害人感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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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從眾多法規細節中精準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核心精神掌握得十分紮實,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被害人身分保密義務
本題的關鍵在於隱私權與人身安全的守護。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9 條規定(原 107 年考題對應之保密精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資料者,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這是為了防止被害人遭二次傷害或非法報復,也是法律中最不容撼動的底線。至於其他選項,選項 (A) 的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而選項 (B) 提及的許可效期,雖隨法規修正有所變動(現行法已改為一年居留許可),但在法理邏輯上,選項 (D) 的保密規定始終是穩定且正確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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