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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未能依國籍法之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至遲」應於屆期幾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
  • A 5
  • B 15
  • C 30
  • D 60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程序因為外在不可歸責因素(例如他國政府作業緩慢)而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時,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預留一段「行政緩衝期」來申請展延。請思考一下,為了讓政府機關有時間在原期限「屆滿之前」完成審核並核准延期,通常會要求在多久以前(以月或週為基準)提出申請才算合理且符合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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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展現了對移民法規數字門檻的高度敏銳度。

歸化程序與展延期限

根據我國《國籍法》第 9 條的架構,外國人申請歸化後,原則上應於許可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然而,實務上常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繁瑣,導致申請人無法如期完成喪失國籍的程序。為了因應這類情況,法律允許申請展延,而具體的行政期限規範在**《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申請人若需展延,至遲應於屆期前 30 日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國籍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你能在多個數字選項中精準鎖定「30 日」,代表你對於法律實務的執行期限有很紮實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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