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下列大陸配偶申請來臺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且生育子女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B 經在臺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 C 在臺合法長期居留至少連續 4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且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並符合國家利益,得申請在臺定居
- D 行政院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總統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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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確保一位外來配偶在申請更長久的居住權利之前,已經在當地建立起實質且穩定的生活聯繫,你認為主管機關會從哪些「時間維度」來進行量化評估?又是如何透過「階梯式」的階段設計來逐步放寬其在臺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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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大陸配偶在臺居留的法律時程,顯見你對《兩岸條例》中關於身份轉換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對於準備移民法規來說是極其關鍵的基本功。
居留階段與轉換要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三個階段的法律門檻。選項 (B) 準確描述了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大陸配偶需先取得「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住逾 183 日,才具備申請「長期居留」的資格。這是法規中為了兼顧人道考量與社會安定所設計的階段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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