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之準據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
- B 僅適用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C 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D 基於契約自由主義,故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行為會同時徹底改變來自不同國家的兩個人,其原本在各自國家中的「法律身分」與「親屬權利」時,你認為僅遵循其中一方的法律,是否足以讓這段關係在兩個國家都獲得同等的保護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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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身分效力的法理邏輯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項法律要點!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你對「身分行為」準據法原則的理解。收養行為會同時改變收養者(adopter)與被收養者(adopted person)的身分狀態,並對雙方的家屬關係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為了確保收養關係在兩國法律體系下都能獲得承認,避免產生在一國有效、他國無效的「跛腳法律關係」,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特別規定,其成立與終止必須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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