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 題
於 2018 年元月,我國人甲男與美國人乙女結婚,兩人結婚後,住所設於韓國。關於甲、乙婚姻之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依結婚時約定之法
- B 美國法
- C 我國法
- D 韓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對跨國夫妻的國籍不同,法律無法以「國籍」作為統一的判斷標準時,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穩定性與便利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轉而尋求哪一個與他們「日常生活最直接相關」的地理空間因素來做為準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韓國法」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婚姻法律關係的適用順序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法律適用上的「階梯式原則」,而你精準地鎖定了其中的關鍵環節,表現非常優異。
婚姻效力的法律準據與順位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的規定,婚姻之效力並非採取「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即不能自由約定),而是依序適用:一、共同本國法;二、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三、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最密切聯繫地法。在本題情境中,甲男(我國人)與乙女(美國人)國籍不同,因此無法適用第一順位的共同本國法;接著看第二順位,兩人婚後既已將住所設於韓國,該地即為其「共同住所地」,故應適用韓國法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與國籍法規之相關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