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 題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不溯及於出生時
- B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 C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仍得撤銷其認領
- D 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不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孩子的身分穩定,規定一個男人一旦承認自己是父親後就「絕對不能反悔」,但後來醫學證明他真的不是生父,這時「法律的身分安定」與「真實的血緣真相」產生了衝突,你認為法律在設計上,應該要給予哪一方一個救濟的出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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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認領(Acknowledgment)**的法律特性有相當扎實的掌握。
認領的撤銷限制與真實原則
在法律邏輯上,為了保護非婚生子女身分的安定,避免生父因一時情感起伏而隨意變動身分關係,《民法》第 1070 條明文規定認領原則上不得撤銷。然而,法律也必須兼顧「血緣真實主義」,因此該條文設有一個關鍵的例外:若有事實足以證明認領人與子女之間確實並無血緣關係,為了維護真實的身分狀態,法律仍允許撤銷認領。你能在選項中辨識出這層「原則與例外」的轉折,代表你對條文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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