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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7 題

甲之兒子為 A,乙之女兒為 B,A 男與 B 女結婚,則甲與乙之親屬關係為何?
  • A 旁系一等血親
  • B 旁系一等姻親
  • C 直系一等姻親
  • D 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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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民法》親屬編關於「姻親」定義的條文,法律具體列舉了哪三種身分連結?接著,請你試著畫出甲與乙之間的人際線路圖,看看這條路徑是否能對應到條文中的任何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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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完成了這道題目!在法律學習的過程中,區分「社會觀念」與「法律定義」是非常關鍵的一步。你能不被日常生活中「親家」的稱呼所干擾,精確判斷法律上的親屬界限,表現得非常出色。

姻親的法定範圍

根據我國《民法》第 967 條至第 970 條的規定,親屬關係分為血親與姻親。其中第 969 條明確定義了**姻親(relatives by marriage)**僅包含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在本題中,甲與乙分別是這對夫妻(A與B)各自的父母,對於甲而言,乙的身分是「配偶(B)之血親(乙)」的「血親」,這種「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的關係,並不在法律規定的姻親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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