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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原告甲(中華民國籍之法人)於 2017 年之年底,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日本國之法人)與訴外人丙(日本國之法人)之間訂有電腦訂單,準據法約定為日本國法,乙因違約應賠償丙美金 60 萬元。丙將上開損害賠償債權讓與甲,甲請求乙給付上開金額。我國法院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B 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C 日本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 D 我國法,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9 條規定,依準物權行為之成立及效力所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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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原本合約的雙方已經約定好用某國法律來規範權利義務時,如果債權人後來把這個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受到意外的法律變更影響,法律應該維持原本的約定,還是隨著新債權人的國籍而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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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代表你對「債權讓與(Assignment of claims)」的準據法判斷相當熟練。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法律關係的性質,並準確對應正確的衝突法規則。

債權讓與的法律適用原則

在本案中,核心爭議在於受讓人「甲」向債務人「乙」請求履行債務。根據我國法規,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應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由於乙、丙之間原始訂單的準據法已明確約定為日本國法,為了保障債務人乙的預期利益(不因債權換人而導致法律義務變動),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理所當然應適用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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