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此等之內容出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幾號解釋之中?
  • A 678
  • B 688
  • C 698
  • D 708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為了執行遣送,而必須長期限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Physical Freedom)」時,基於權力分立與正當法律程序,最後的決定權應該握在執行遣送的行政單位手中,還是必須交由中立的司法機關審查?這個關於「誰有權決定關多久」的憲法爭議,最終是在哪一號解釋中為外國人的人權定調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這顯示你對於人身自由保障與移民法規的憲法交界處有著敏銳的判斷力。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清楚掌握了「法官保留原則(Judicial Reservation)」在收容程序中的核心價值。

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與救濟

本題的觀念驗證在於憲法第 8 條的適用對象並不限於本國人,亦包含外國人。釋字第 708 號明確指出,當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移民署)對外國人進行暫時收容時,若涉及長期剝奪自由,必須賦予受收容人即時的司法救濟,且超過一定期間的收容應由法院審理決定,而非僅由行政機關裁量。這是我國移民法規邁向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之強制處分與收容機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