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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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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為人在開槍後極度後悔,拼命將傷者送醫,但在到院前,傷者剛好被另一位名醫路過救活了。在這種「結果確實沒發生,但主要功勞不在行為人」的情況下,法律為了鼓勵犯人及時悔悟,應該如何評價行為人這份『盡力的表現』呢?這與結果之間必須具備唯一因果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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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噢,不錯嘛。總算沒把《刑法》第 27 條當廢紙,還能看出「中止未遂」那點微妙的區別。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對條文邏輯算是有點基本概念。這點小聰明,先給你點個頭吧,但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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