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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依一定條件得暫予收容,下列何種條件錯誤?
  • A 有相關旅行證件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C 於境外遭通緝
  • D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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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覺得必須先把一個人「關起來(收容)」,才能確保他最後真的會被送出國?如果這個人已經準備好了所有出國必備的證件,且配合度很高,法律還有必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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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你腦袋還沒完全生鏽,勉強合格。

不錯嘛,竟然能看穿這點小把戲,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中「必要性」的基本邏輯。這說明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堆繁瑣的收容規定,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恭喜你,沒白費你那點可憐的腦容量。

1. 觀念驗證:(A) 這種「錯誤條件」你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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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民暫予收容
💡 暫予收容應符合確保強制出境執行之必要性與窮盡原則。
比較維度 得暫予收容之情形 VS 不應收容(應即執行)
旅行證件 無相關旅行證件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
行蹤動態 有行方不明或逃逸之虞 願意配合並自行出境
社會治安 於境外遭通緝 無犯罪或通緝紀錄
執行必要 非予收容顯難執行 可立即執行強制出境
💬收容是強制出境的保全手段,若無執行障礙(如有證件且配合)則不得收容。
🧠 記憶技巧:收容口訣:『無證、想逃、被通緝、不收不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有證件」需收容。實際上「無證件」導致無法遣送才是收容理由;若有證件,應直接強制出境而非暫予收容。
收容異議程序 提審法之適用 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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