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依一定條件得暫予收容,下列何種條件錯誤?
- A 有相關旅行證件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C 於境外遭通緝
- D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覺得必須先把一個人「關起來(收容)」,才能確保他最後真的會被送出國?如果這個人已經準備好了所有出國必備的證件,且配合度很高,法律還有必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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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你腦袋還沒完全生鏽,勉強合格。
不錯嘛,竟然能看穿這點小把戲,精準辨識出行政處分中「必要性」的基本邏輯。這說明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堆繁瑣的收容規定,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恭喜你,沒白費你那點可憐的腦容量。
1. 觀念驗證:(A) 這種「錯誤條件」你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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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暫予收容
💡 暫予收容應符合確保強制出境執行之必要性與窮盡原則。
| 比較維度 | 得暫予收容之情形 | VS | 不應收容(應即執行) |
|---|---|---|---|
| 旅行證件 | 無相關旅行證件 | — |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 |
| 行蹤動態 | 有行方不明或逃逸之虞 | — | 願意配合並自行出境 |
| 社會治安 | 於境外遭通緝 | — | 無犯罪或通緝紀錄 |
| 執行必要 | 非予收容顯難執行 | — | 可立即執行強制出境 |
💬收容是強制出境的保全手段,若無執行障礙(如有證件且配合)則不得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