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將其貨物一批委由 A 海上運送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運送,A 公司於甲之貨物裝船後,應甲之請求而簽發載貨證券與甲,甲因將該批貨物出售與乙而將載貨證券背書讓與乙。嗣後,乙簽發之匯票票款無法獲得兌現,甲因而追蹤至乙之營業處所,要求乙空白背書後交還該紙載貨證券,甲取得證券後親自提示請求 A 公司交付貨物。然而,甲受領之貨物種類及數量,與載貨證券上記載不符,因而甲基於載貨證券文義性,向 A 公司請求交付如證券上記載之貨物。A 公司則主張,載貨證券上之貨物種類及數量係依甲之通知而記載,如因甲之通知有錯誤,應由甲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甲與 A 公司之主張,孰為合乎法或法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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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載貨證券文義性」之適用主體限制,以及「託運人保證責任」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出甲雖為現在之載貨證券持有人,但其真實身分亦為「提供錯誤資訊之原託運人」,無法如同善意第三人般主張文義性保護,運送人得以基礎關係之抗辯對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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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託運人重新取得載貨證券後,得否向運送人主張載貨證券之文義性?運送人得否以託運人違反保證責任為由對抗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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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文義性爭點
💡 原託運人不得對運送人主張因己過失所致之載貨證券文義責任。
| 比較維度 | 善意第三人 | VS | 原託運人 |
|---|---|---|---|
| 法理基礎 | 保護交易安全 | — | 誠實信用原則 |
| 文義性主張 | 得主張絕對文義責任 | — | 受海商法55條限制 |
| 運送人抗辯 | 不得以記載不實對抗 | — | 得以保證責任對抗 |
💬文義性之絕對保護僅施於善意第三人,原託運人應自負通知錯誤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