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第 四 題

甲將其貨物一批委由 A 海上運送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運送,A 公司於甲之貨物裝船後,應甲之請求而簽發載貨證券與甲,甲因將該批貨物出售與乙而將載貨證券背書讓與乙。嗣後,乙簽發之匯票票款無法獲得兌現,甲因而追蹤至乙之營業處所,要求乙空白背書後交還該紙載貨證券,甲取得證券後親自提示請求 A 公司交付貨物。然而,甲受領之貨物種類及數量,與載貨證券上記載不符,因而甲基於載貨證券文義性,向 A 公司請求交付如證券上記載之貨物。A 公司則主張,載貨證券上之貨物種類及數量係依甲之通知而記載,如因甲之通知有錯誤,應由甲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甲與 A 公司之主張,孰為合乎法或法理?(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載貨證券文義性」之適用主體限制,以及「託運人保證責任」之理解。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出甲雖為現在之載貨證券持有人,但其真實身分亦為「提供錯誤資訊之原託運人」,無法如同善意第三人般主張文義性保護,運送人得以基礎關係之抗辯對抗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原託運人重新取得載貨證券後,得否向運送人主張載貨證券之文義性?運送人得否以託運人違反保證責任為由對抗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載貨證券文義性爭點
💡 原託運人不得對運送人主張因己過失所致之載貨證券文義責任。
比較維度 善意第三人 VS 原託運人
法理基礎 保護交易安全 誠實信用原則
文義性主張 得主張絕對文義責任 受海商法55條限制
運送人抗辯 不得以記載不實對抗 得以保證責任對抗
💬文義性之絕對保護僅施於善意第三人,原託運人應自負通知錯誤之責。
🧠 記憶技巧:五四文義保第三,五五保證託運擔;直接抗辯類票據,誠信原則莫兩端。
⚠️ 常見陷阱:易忽略「原託運人」與「善意第三人」之身分差異,誤認文義性對任何人皆有絕對效力。
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 善意取得之認定標準 票據抗辯之限制與類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海商法
查看更多「[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法律實務組] 商事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