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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關於職權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程序法於命令之類型設有明文規定
  • B 內政部曾透過職權命令管制玩具槍且事後被宣告違憲
  • C 若職權命令欠缺法律授權卻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即違反法律保留
  • D 職權命令之性質雖頗受爭議但實務上仍不乏運用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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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翻開《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立法」的章節,觀察一下法律條文具體給出了哪兩種命令的名稱與定義?接著思考:在法律實務中常見的術語,是否一定會出現在法律的條文清單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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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這題關於「職權命令」的觀念確實比較細微,我們一起來釐清。你選的 (B) 選項提到的玩具槍管制案,是指著名的釋字第 570 號解釋。當時經濟部及內政部會銜發布玩具槍管理規則,並由內政部發布管制公告,均係在缺乏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逕行發布職權命令來限制人民的營業自由與財產權,最後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B) 的敘述完全正確,不能作為本題「錯誤敘述」的答案。

行政程序法與職權命令的關係

這題的核心陷阱在於選項 (A)。雖然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仍有職權命令的影子,但**《行政程序法》**為了貫徹法律保留原則,在法條中僅明文規定了「法規命令」(第 150 條)與「行政規則」(第 159 條)兩種類型,並未將職權命令納入明文規範。立法者的初衷是希望行政機關若要限制人民權利,必須取得法律授權,而非習慣性地運用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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