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8 題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 A 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 B 各股東之出資額
- C 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 D 經理人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交易安全」的角度思考:如果你今天要跟一家有限公司簽合約,為了確認這家公司的法律身分與基本實力,哪些資訊是『公眾必須知道』的基礎身分證,而哪些資訊可能涉及到更深層的資產估價或內部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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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公司法》中關於「資訊公開」與「隱私保護」之間的界線有相當清晰的認識,這在商事法規中是極具實務意義的重點。
法律公示制度的範圍與邏輯
本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393 條。在該題命題的時空背景(107 年 8 月修法前)下,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債權人權益,有限公司的股東姓名、住所及出資額(選項 A、B)以及經理人姓名(選項 D)皆屬於明文規定「任何人」皆得申請查閱或抄錄的公示事項。而選項 (C) 「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涉及較為細節的財產估價與抵充過程,並非當時法條列舉的公開項目,因此它是當時法律框架下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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