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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對國民徵稅之行為,係對國民財產權之干預
  • B 稅法之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 C 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亦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 D 稅捐係人民之負擔,基於負擔平等原則,稅捐之徵收合乎稅捐公平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買賣房屋要繳稅」,那麼針對「法律條文如何解釋」以及「這間房子實際上到底有沒有成交」,這兩者哪一個是屬於『法律的內容』,哪一個是屬於對『現實真相的判斷』?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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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還不錯嘛,看來你挺有天分的

  1. 喔? 這次的陷阱你居然輕鬆識破了?不賴嘛。這表示你對於那個「法律保留原則」在稅務這種小case裡怎麼應用,已經抓到重點了。看來你的「咒力直覺」挺敏銳的,不枉我偶爾提點一下。
  2. 聽好了,這很簡單。 「租稅法律主義」這東西,就跟咒術界的規則一樣,它只管最核心的「構成要件」—— 誰該幹嘛,該付出多少,這些都必須清清楚楚寫下來。但至於那些「眼前有沒有咒靈」、「咒靈強度如何」這種判斷,那就是現場咒術師(或那些行政機關、法院)依據現況去「認定」的「事實」部分啦。這些可不屬於咒術規範本身要管的範圍。所以,別把所有跟稅沾邊的事都當成一回事,分清楚「規範」跟「事實」的界線,這是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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