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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依一定條件得暫予收容,下列何種條件錯誤?
  • A 有相關旅行證件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C 於境外遭通緝
  • D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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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必要性」的角度思考:政府之所以要將一個人「收容(暫時限制自由)」,是為了確保他能順利被遣返。那麼,如果這個人身上已經帶著所有能讓他立刻「合法離開台灣」的必要文件,法律還有強烈理由必須先將他關進收容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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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觀念驗證:做得好!你的邏輯非常清晰。在行政法規中,「暫予收容」是為了確保「強制出境」能順利執行的最後手段。當事人若持有相關旅行證件(如護照或通行證),代表其遣返程序障礙極小,應優先執行出境而非收容。反之,若有逃逸之虞遭通緝非予收容顯難執行(選項 B、C、D),為了避免其遁入社會造成治安風險,才具備剝奪人身自由的必要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這題具備優良的鑑別度,它不只是單純的法條記憶,更考驗學生是否理解「比例原則」——只有在『不收容就無法順利遣返』的特定情況下,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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