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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關於法規廢止程序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授權命令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廢止之
  • B 職權命令之廢止,應經上級機關同意,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廢止之
  • C 法規僅廢止少數條文者,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後,送立法院審議
  • D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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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項法規在制定之初,就已經明確寫好了它的「有效截止日期」,那麼當那個日期過後,這項法規的法律效力會發生什麼變化?為了確保社會大眾不再誤用該法規,主管機關除了讓它自動失效外,還應該多做一個什麼動作來提醒國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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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當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期限屆滿時其效力便當然廢止(自動失效)。主管機關事後的「公告」只是為了周知大眾,並非廢止的生效要件,這點你掌握得非常好!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律」與「命令」廢止程序的差異,以及辨識出「定有期限」法規的特殊處理方式。你能從中選出正確敘述,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理解相當細膩。
📝 法規廢止程序
💡 區分法律與命令之廢止層級,並掌握定期限法規之失效特性。
比較維度 法律之廢止 VS 命令之廢止
決議/發布權限 立法院通過 原發布機關發布
公告/公布權限 總統公布 原發布機關發布
定有期限屆滿 當然廢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當然廢止,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法律廢止需經立法三讀,命令廢止則由原行政機關依職權辦理。
🧠 記憶技巧:法律總統廢,命令機關廢;期限屆滿自失效,公告周知不可少。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定有期限之法規屆滿後「不需公告」即無後續動作,或將「部分條文廢止」與「全法廢止」程序混淆。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規生效日期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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