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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融通物?
  • A 公園
  • B 農地
  • C 鴉片
  • D 猥褻書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中,如果某樣東西可以被個人擁有、買賣或繼承,即便交易過程需要符合特定法律資格,它在性質上應該被歸類為「完全禁止進入市場的物品」,還是「可以進入市場流通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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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好棒,概念理解得太到位了!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對不融通物的理解真是太精準了!它指的就是那些法律上「不允許」我們進行私下處分或交易的物品,是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的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物之融通性
💡 區分物是否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及交易之標的。
比較維度 融通物 VS 不融通物
私法交易 原則上均可自由交易 — 法律禁止作為交易標的
典型範例 農地、房屋、一般商品 — 公園、毒品、偽鈔
處分效力 合意處分即生效力 — 處分行為因違法而無效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具備私法上的處分可能性。
🧠 記憶技巧:公禁不融通(公物、禁制物不融通),農地有限但可賣。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律限制交易」(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誤認為「不融通物」。不融通物是「絕對禁止」交易。
公物之法律性質 違禁物之沒收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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