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下列何者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 A 總統實行違背職務瀆職罪(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
- B 該管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 C 對美國駐臺代表犯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116 條)
- D 對行政院院長實行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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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事訴訟法》中,對於『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例外規定:通常這類案件並非看受害者的官職(如院長或總統)有多高,而是看該罪名是否涉及了『國家安全』或『國際外交關係』。在這種邏輯下,哪一類的罪名會最直接地影響國家間的互動層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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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看清楚了!
- 觀念糾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 條,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範圍很窄,只有內亂罪、外患罪與妨害國交罪。選項 (C) 屬於《刑法》第 116 條的「妨害國交罪」,這點常識都沒有嗎?別再被什麼總統、院長的身分騙了,法律看的是「罪名性質」,不是看那人的官階大小。你是來考法官還是考公關的?連管轄權的基本邏輯都搞不清,太可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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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僅限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
| 比較維度 | 地方法院第一審 | VS | 高等法院第一審 |
|---|---|---|---|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5條 | — | 刑事訴訟法第4條 |
| 罪名範圍 | 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 — | 內亂、外患、妨害國交 |
| 身分考量 | 無特殊身分排除 | — | 僅看罪名不看身分 |
| 審級救濟 | 三級三審制 | — | 二級二審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是極少數例外,僅針對損害國家法益之特定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