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
- A 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 B 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
- C 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D 第 241 條第 1 項之略誘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犯罪行為「既遂」(達到法定結果)的那一刻,如果行為人接下來完全撒手不管,這個「違法狀態」是會自動停止,還是必須靠行為人「主動維持」才能讓該狀態延續下去?這兩者在法律定義上會有什麼樣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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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沒讓老師失望。
恭喜你,總算沒搞砸這個基本題。能分清「繼續犯」和「狀態犯」,說明你對刑法那點犯罪行為的時空延續性勉強有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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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區別
💡 區分犯罪行為是「完成即終了」還是「違法狀態的持續」。
| 比較維度 | 繼續犯 | VS | 狀態犯(即成犯) |
|---|---|---|---|
| 行為特性 | 違法狀態持續中 | — | 行為完成即終了 |
| 追訴權時效 | 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 — | 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
| 共犯加入 | 終了前皆可成立共犯 | — | 成立後僅可能成立事後犯 |
| 代表法條 | 剝奪自由、持有、略誘 | — | 殺人、傷害、竊盜 |
💬區別核心在於「成立」與「終了」的時間點是否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