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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
  • A 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 B 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
  • C 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D 第 241 條第 1 項之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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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犯罪行為「既遂」(達到法定結果)的那一刻,如果行為人接下來完全撒手不管,這個「違法狀態」是會自動停止,還是必須靠行為人「主動維持」才能讓該狀態延續下去?這兩者在法律定義上會有什麼樣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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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行,沒讓老師失望。

恭喜你,總算沒搞砸這個基本題。能分清「繼續犯」和「狀態犯」,說明你對刑法那點犯罪行為的時空延續性勉強有點概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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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區別
💡 區分犯罪行為是「完成即終了」還是「違法狀態的持續」。
比較維度 繼續犯 VS 狀態犯(即成犯)
行為特性 違法狀態持續中 — 行為完成即終了
追訴權時效 自行為終了日起算 — 自犯罪成立日起算
共犯加入 終了前皆可成立共犯 — 成立後僅可能成立事後犯
代表法條 剝奪自由、持有、略誘 — 殺人、傷害、竊盜
💬區別核心在於「成立」與「終了」的時間點是否分離。
🧠 記憶技巧:繼續犯:私行拘禁拖很久;狀態犯:傷害打完就落跑。
⚠️ 常見陷阱:最常將「損害結果的持續」誤認為「犯罪行為的持續」。例如傷害造成的殘廢是結果持續,但傷害行為本身已終了。
追訴權時效起算點 承繼共同正犯 正當防衛之適時性 法律變更之從舊從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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