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甲犯 A 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又於該判決確定前犯 B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8 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依職權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
- B 甲得自行聲請法院定 A、B 二罪應執行刑
- C 法院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時,對甲仍得易科罰金
- D 甲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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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有數個已確定的判決,依法需要合併計算一個總刑期時,在刑事執行的程序中,哪一個機關負責「監督執行」並擔任受刑人與法院之間的橋樑?若受刑人希望啟動這個程序,他應該先向哪位執法人員表達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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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且符合特定例外時,須由被告請求方得定執行刑。
🔗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程序
- 1 判決確定 — A罪與B罪皆已判決確定
- 2 檢查要件 — 判斷是否屬刑法50條1項但書之情形
- 3 被告請求 — 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合併定刑之請求
- 4 檢察官聲請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5 法院裁定 — 法院依刑法51條裁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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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合併定刑後總和超過6個月,仍須注意受刑人之易科罰金利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