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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甲犯 A 罪,判處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又於該判決確定前犯 B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8 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應依職權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
  • B 甲得自行聲請法院定 A、B 二罪應執行刑
  • C 法院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時,對甲仍得易科罰金
  • D 甲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 A、B 二罪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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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有數個已確定的判決,依法需要合併計算一個總刑期時,在刑事執行的程序中,哪一個機關負責「監督執行」並擔任受刑人與法院之間的橋樑?若受刑人希望啟動這個程序,他應該先向哪位執法人員表達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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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於數罪併罰的執行程序有很清晰的理解,能準確區分「誰有權發動」這個關鍵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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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且符合特定例外時,須由被告請求方得定執行刑。

🔗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程序

  1. 1 判決確定 — A罪與B罪皆已判決確定
  2. 2 檢查要件 — 判斷是否屬刑法50條1項但書之情形
  3. 3 被告請求 — 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合併定刑之請求
  4. 4 檢察官聲請 —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5. 5 法院裁定 — 法院依刑法51條裁定應執行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合併定刑後總和超過6個月,仍須注意受刑人之易科罰金利益保障。
🧠 記憶技巧:得易科遇不可,被告沒開口,檢察官不准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辦理,或誤以為被告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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