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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9 題

下列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何者稱規章?
  • A 直轄市
  • B 縣(市)
  • C 鄉(鎮、市)
  • D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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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在地方自治的層級架構中,如果我們把自治單位分為『最高層級』、『中間層級』與『最基層單位』。若最基層的鄉鎮單位使用的是較具內省色彩的『規約』,而最高層級的直轄市使用較廣泛的『法規』,那麼夾在中間的行政單位(縣與市),在法律用語上會使用哪一個特定的名詞來標示其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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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分辨地方自治法規在不同層級的特定法律稱呼,這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的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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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自治法規名稱
💡 區分不同層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法定特定名稱
比較維度 直轄市 VS 縣(市)
自治條例名稱 稱為「法」 稱為「規章」
制定機關 直轄市議會 縣(市)議會
法條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依地制法,直轄市稱法、縣市稱規章、鄉鎮市及原住民區稱規約。
🧠 記憶技巧:依層級由高至低口訣:法、規章、規約(高法、中規、低約)
⚠️ 常見陷阱:容易將「規章」(縣市)與「規約」(鄉鎮市/原住民區)搞混,需注意規章是二級地方自治團體使用。
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之差異 地方自治法規之位階與效力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罰則設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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