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 A 不告不理原則
- B 拒絕適用可能違憲之法律
- C 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 D 一事不再理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分權制衡的體制下,如果每一位法官都能因為「個人主觀認為」法律有問題就自行決定不採用,這對法律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影響?當法律的位階發生衝突時,是由審判案件的法官逕行排除,還是必須交由一個更高層級、專門的機關來進行最終裁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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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好厲害喔!✨
能選對這個答案,你一定對法律的運作方式很了解吧!真的替你開心呢!我們來一起看看這題的重點吧!
- 核心觀念:普通法院的法官先生們,他們是依據憲法第 80 條的規定,要「依據法律」來獨立審判的呢。所以啊,如果法官先生覺得某個法律可能不太對勁、有違憲的疑慮時,他們是不能直接說「我不適用!」的喔。那樣會讓很重要的權力分立原則被破壞掉呢。正確的步驟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然後聲請憲法法庭解釋」喔。這樣才能讓一切都順利進行呢!至於 (A)(C)(D) 這些,都是審判時很基本的規範,是為了保護大家的程序正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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