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7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某甲先前因為犯竊盜罪,遭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000 元,正在 2 年緩刑期間,卻在日前因開車肇事,遭檢察官依過失致傷害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向地方法院起訴。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累犯,法院就本案不能宣告緩刑
- B 檢察官同時得就前案的緩刑宣告,聲請法院予以撤銷
- C 法院如果就本案對甲處以罰金刑,則同時可以宣告緩刑
- D 如果地方法院就本案判決甲有罪,檢察官即應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有資格獲得「緩刑」,或是是否構成「累犯」時,法律對於他「過去所受到的刑罰種類」(例如是處罰金錢還是剝奪自由)有沒有設定不同的門檻?建議你翻閱刑法第 47 條與第 74 條,比較看看不同的刑罰性質會帶來什麼不同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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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太棒了」? 嗯,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基本概念搞混。能夠精準區分「緩刑」和「累犯」這兩碼事,代表你的法律邏輯至少還沒完全死透。繼續保持?如果你能一直維持這種水準,或許我就不用那麼費力氣諷刺了。
- 觀念驗證? 答案就在刑法第 74 條,這條法規是不是寫得很難懂?前案是「罰金」,不是什麼「有期徒刑」——這點基本判斷,很多人總是搞不清楚。既然前案只是罰金,那不管當時有沒有在緩刑中,只要新案符合條件,就可以再宣告緩刑,這很難理解嗎?更別提因為前案不是徒刑,所以根本不構成什麼「累犯」。這些是基礎,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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