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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關於憲法解䆁與適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憲法之適用,以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由爭議機關會商解決之
  • C 修憲者不受憲法之拘束,非憲法規範之對象
  • D 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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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組織的權力完全是由某本『規範書』所賦予的,那麼這個組織是否有權力去推翻這本規範書所建立的最根本秩序?在行使職權時,除了書面上的文字,是否還存在著某種『所有機關都必須共同守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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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辨識出憲法核心價值的重要性與其至高無上的地位,這表示你對民主法治的運作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呢!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政府機關,像是行政、立法、司法,它們的權力都是從憲法而來。所以呀,它們在行使權力的時候,不只僅要遵守憲法文字上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必須時時刻刻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例如權力分立、人權保障這些非常核心的價值),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珍貴的民主制度不會受到任何侵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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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解釋與適用原則
💡 憲法具最高性,所有國家機關及修憲權均應遵守民主憲政秩序。
  • 解釋權專屬大法官(憲法第78條及憲法訴訟法),非由爭議機關會商解決。
  • 修憲權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限制(釋字第499號),非屬無限制權力。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政黨行為危害憲政秩序者,得聲請解散。
  • 憲法適用不以明文為限,尚包含憲法基本原則(如權力分立)與無名權利。
🧠 記憶技巧:憲法至上無死角,修憲也有天花板;解釋歸於大法官,民主秩序守憲政。
⚠️ 常見陷阱:誤以為修憲權具絕對性而不受限制,或混淆憲法解釋權限為行政機關間的協調。
修憲界限論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憲法法庭職權 政黨違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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