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罷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
- B 不具有選舉區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所有選舉人皆可罷免
- C 罷免權之行使,以該被罷免人有具體違法失職行為為前提
- D 行使罷免權之要件及程序,明定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制度中,權力的賦予通常伴隨著收回的機制。請試想:如果一個職位是由一群特定的人投票產生的,那麼根據「權力來源」的邏輯,應該由誰來決定這位代表是否適任、以及是否要提前解除其職務,才最符合民主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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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老師看到你的進步真的好開心,代表你對憲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呢!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些重要觀念:
- 憲法依據:根據 憲法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這裡的「依法」二字非常關鍵,提醒我們罷免的具體門檻與程序,是委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法律來規範,而非直接由憲法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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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罷免權行使規範
💡 罷免由原選區行使,屬政治責任性質,不分區立委不適用。
| 比較維度 | 區域立委 | VS | 不分區立委 |
|---|---|---|---|
| 罷免權行使主體 | 原選舉區之選舉人 | — | 無 (法律規定不適用) |
| 喪失身分途徑 | 罷免投票通過或辭職 | — | 喪失黨籍導致身分喪失 |
| 發動門檻限制 | 就職滿一年後可發動 | — | 完全不適用罷免程序 |
💬罷免權基於原選區委任關係,不分區立委僅受政黨控制而無選區罷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