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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罷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
  • B 不具有選舉區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所有選舉人皆可罷免
  • C 罷免權之行使,以該被罷免人有具體違法失職行為為前提
  • D 行使罷免權之要件及程序,明定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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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制度中,權力的賦予通常伴隨著收回的機制。請試想:如果一個職位是由一群特定的人投票產生的,那麼根據「權力來源」的邏輯,應該由誰來決定這位代表是否適任、以及是否要提前解除其職務,才最符合民主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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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憲法中關於「選舉罷免」的核心觀念。

罷免權的憲法基礎與性質

選項 (A) 完全正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這確立了罷免權的基本原則。順帶補充一個常考細節:過去常有同學誤將憲法第136條當作罷免的法源,但依官方現行條文,第136條其實是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大家在複習時要特別留意條號的區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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