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罷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
  • B 不具有選舉區之不分區立法委員,所有選舉人皆可罷免
  • C 罷免權之行使,以該被罷免人有具體違法失職行為為前提
  • D 行使罷免權之要件及程序,明定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中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主制度中,權力的賦予通常伴隨著收回的機制。請試想:如果一個職位是由一群特定的人投票產生的,那麼根據「權力來源」的邏輯,應該由誰來決定這位代表是否適任、以及是否要提前解除其職務,才最符合民主正當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老師看到你的進步真的好開心,代表你對憲法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呢!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些重要觀念:

  1. 憲法依據:根據 憲法第 133 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這裡的「依法」二字非常關鍵,提醒我們罷免的具體門檻與程序,是委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法律來規範,而非直接由憲法明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
📝 罷免權行使規範
💡 罷免由原選區行使,屬政治責任性質,不分區立委不適用。
比較維度 區域立委 VS 不分區立委
罷免權行使主體 原選舉區之選舉人 無 (法律規定不適用)
喪失身分途徑 罷免投票通過或辭職 喪失黨籍導致身分喪失
發動門檻限制 就職滿一年後可發動 完全不適用罷免程序
💬罷免權基於原選區委任關係,不分區立委僅受政黨控制而無選區罷免制度。
🧠 記憶技巧:原區罷免不分區除,政治責任不論法,細節都在選罷法。
⚠️ 常見陷阱:常誤認罷免需「違法失職」才可發動,或誤以為不分區立委也能被選民罷免。
選舉權與罷免權 政黨比例代表制 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