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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有關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雖得准許之,惟以未滿三歲者為限。請就其入監後,就對其子女之給養、身分資料保護及醫療照護等方面,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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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攜帶子女入監」相關配套規定的熟稔度。解題時應採『標題法』,依序針對題目要求的『給養』、『身分資料保護』及『醫療照護』三個面向開立標題;每一標題下,務必落實『法位階原則』,先引述《監獄行刑法》主法規定,再輔以《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之子法進行內容深化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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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監獄行刑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入監時,得准其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以維護親情連結及幼童最佳利益。針對其入監後之給養、身分資料保護及醫療照護等事項,依《監獄行刑法》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規定,詳述如下: 【論述】 一、子女之給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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