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三 題
甲酒醉駕車,被交警乙攔停下來進行酒測,甲停車後拒不下車,見乙之警用機車停在前面,遂快速開車衝撞機車以求脫逃,乙因為站在甲車旁邊幸而未受傷害,但警用機車則遭撞毀而無法使用。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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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類考題,首先應拆解行為數:區分『酒駕』與『衝撞脫逃』兩階段行為。其次針對『衝撞脫逃』,精準鎖定是否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對物施暴的廣義強暴概念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加重要件)與毀損公物罪,最後依刑法競合理論分析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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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施加物理力(衝撞警用機車),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強暴」?以及妨害公務與毀損公物罪之競合關係。 【解析】 壹、甲酒醉駕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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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與法條競合
加重妨害公務與罪數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公物施強暴之加重妨害公務與毀損公物競合
- 刑法第135條之「強暴」採廣義見解,包含對物施物理力而對公務員產生物理威脅。
- 駕駛汽車衝撞警車該當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加重事由。
- 一行為毀損公物(第138條)並妨害公務,屬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 酒駕(第185條之3)與後續衝撞脫逃行為屬犯意各別,依刑法第50條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