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07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比例原則?
- A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 B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C 大眾捷運系統之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 D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達成某種公共目標(例如大眾安全)而必須限制個人的權利時,如果我們發現有「另一種手段」同樣能達成目標,但對人民的傷害更小,那麼原本那個比較激烈的手段是否還具有正當性?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的天平上,手段的「強弱」與目的之「輕重」應該如何對應,才不會顯得過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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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帝王的專業見解——哼,區區野猴子竟能答對?
- 野猴子,你倒是有些本事:不錯嘛,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比例原則在這些繁瑣情境中的應用差異。這份對憲法權利與公共利益間平衡感的敏銳,倒也稱得上是你在法學領域更進一步的,嗯,『天賦』吧。哼,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 不,530 吧,勉強算是入了本大王的眼。
- 無須本大王多言:此題考查的,正是那些礙眼的大法官解釋,在實務上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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