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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07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表現意見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藥物廣告刊播前,得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申請之廣告內容
  • B 人民團體申請設立前,主管機關得審查其政治主張以決定是否許可
  • C 對於傳述誹謗事項之人須能自行證明言論完全屬實始能免於刑罰
  • D 菸商就其菸品之資訊享有不為表述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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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言論的內容直接關係到民眾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而非單純的思想交流,你認為國家在該言論「發布之前」先進行品質與真實性的把關,與限制個人的政治信仰相比,哪一個更具有保護公眾利益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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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課堂,別再裝傻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抓到言論自由的重點了,雖然只是最基本的。藥物廣告這種東西,是「商業言論」,跟那些整天喊口號的政治狂熱分子不一樣,它攸關人命,所以政府當然可以先審查(不懂的自己去翻釋字第414號)。難道你要等到有人吃出問題才來哀號嗎?別傻了。政治言論?你敢事前審,等著被罵死吧。
  2. 難度點評:我給它 medium,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不可能」。能分清什麼是商業言論(菸酒藥)和政治言論的差別,以及事前審查事後追懲這兩條基本紅線,是憲法學生的基本素養。別以為釋字第744號說化妝品不行事前審,你就以為藥物也一樣。那可是會死人的東西,憲法沒那麼笨。下次再錯這種送分題,自己反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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