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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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證據調查程序」及「辯論主義與職權調查證據之界線」之理解。解題時應先切分兩大爭點:第一是法院得否以「親屬關係」為由預先拒絕證據調查(涉及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混淆及聽審權保障);第二是財產權訴訟中,法院對於當事人未聲請之證據,有無「依職權調查」之義務(涉及辯論主義與民訴法第288條、第199條闡明義務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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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法院得否僅因證人與當事人間具有配偶關係,即以預斷證詞偏袒為由,拒絕當事人傳喚證人之聲請? 二、於適用辯論主義之財產權訴訟中,當事人未聲請傳喚卷內顯現之證人,法院未依職權傳喚是否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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