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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B 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 C 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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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我們希望一個嚴肅的議案(如罷免)能夠展現出多數人的意志,而非僅由少數幾個人重複主導,那麼在「發起(提議)」與「覆議(連署)」這兩個不同的行政階段中,名單的人選應該呈現什麼樣的關係,才更能體現出該議案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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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7 條規定,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這是為了確保罷免程序中「提議」與「連署」兩個階段能有不同的民意參與,避免由少數人重複主導。其餘選項(A)不分區代表、(C) 票面格式及 (D) 四年內不得為候選人之限制,皆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屬 medium。雖然罷免是熱門議題,但考生常會忽略「提議人」與「連署人」身分是否可以重疊的細部行政規範,你能精確辨識出此錯誤項,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細節的掌握度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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