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 A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為該公司之技術人員,負責維修機具及客服業務。甲向不知名廠商購入之「C-820 高清播放器」即俗稱之機上盒,並由乙負責販賣及維修。A 公司於其公司網頁上宣傳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購入 A 公司機上盒之消費者,透過所購買機上盒內建之「TV 電視」、「VOD」之功能及系統,連接至伺服器 analitics.568tv.hk,伺服器再媒介給 A 公司的收視用戶,即可彼此對傳、公開傳輸網路影音資料,進行 P2P 下載,以此方式收看電視公司節目。A 公司並按月收取購買機上盒之消費者 430 元之服務費。嗣電視公司發現 A 公司所販售機上盒內之電視節目並未經電視公司授權,憤而向警方提起告訴。甲辯稱其只是單純販賣機上盒,並不知機上盒所內建之功能及系統,且 A 公司亦沒有機房,乙則辯稱其僅係機上盒有問題時會幫收視用戶維修,就像維修電腦一樣,並未侵害電視公司之著作權。請問甲、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如無理由,則甲、乙係構成何罪?(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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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機上盒」、「內建連結侵權影音之系統」及「收取服務費」,應立即聯想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機上盒條款)及第7款(提供P2P技術)之擬制侵權規定。
- 針對甲、乙的抗辯,應從主觀要件(明知侵權、意圖營利)及客觀要件(銷售設備、提供技術,無須親自架設機房傳輸)進行嚴謹涵攝,駁斥其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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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乙販售內建侵害著作權影音連結程式之機上盒,並提供 P2P 傳輸媒介以收取服務費之行為,其抗辯是否有理由,以及應負何種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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