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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罷免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B 罷免案之提議人,得為同一罷免案之連署人
  • C 罷免案之投票,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
  • D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法律程序為了確保民意的廣泛性,而設計了『初步提議』與『進一步擴大連署』兩個階段,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同一批人同時計算在兩個階段的名額中嗎?這對『民意基數』的審核邏輯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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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1. 概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背對了。罷免案的提議人,當然不能同時是同一罷免案的連署人。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提議」和「連署」這兩個階段能呈現廣度不重複的民意。畢竟,如果少數幾個人自己玩,那不就跟演戲一樣了嗎?連這麼基礎的公平性都沒搞懂,那就別提什麼法治了。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但這只是相對於那些會被選項 (A) 的不分區立委這種明顯誘餌騙走的人而言。而你竟然能避開這種基本陷阱,看出選項 (B) 「不得兼任」這種稍微需要動點腦筋的細節,勉強算是法規基礎還行吧。至少這次沒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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