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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人員,何者非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考試院院長
  • B 考試委員
  •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 D 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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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中立、公平』的合議制機關(由多位委員共同決策)中,法律通常會特別強調『具體執行決策與投票的人員』必須保持政治中立。那麼,在『行政領導者』與『負責實質合議表決的委員』之間,哪一類人的職權行使最需要法律明文賦予其『超越黨派』的保護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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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憲法與法律對於不同公職人員的規範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律專業知識非常紮實且細膩。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合議制成員」與「行政首長」。根據《憲法》與相關法律,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以及保訓會委員(屬考試院之下)均被明確要求必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考試、監察與救濟制度的公正性。而考試院院長雖具備行政領導地位,但在法律條文明定中,該「獨立中立」的義務主要聚焦於負責實質合議表決的「委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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