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比例原則?
- A 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始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 B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C 大眾捷運系統之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 D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在評估國家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為是否適當時,我們可以思考:為了達成一個特定的行政目的(例如:維護公共安全),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是否已經超出了必要的範圍?如果有多種手段都能達成目的,國家是否應該選擇侵害最輕微的那一個?請試著比較這四個情境,哪一個情境中的「手段」,是為了守護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具有最強的正當性,且在權衡下最符合社會大眾的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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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D) 選項出自釋字第 699 號。大法官認為,為了維護大眾生命安全、防制酒駕,對於「拒絕酒測」者吊銷其執照,是達成交通安全目標的必要手段,且其帶來的公共利益顯然大於駕駛人的不便,故符合比例原則。其他選項(A、B、C)則分別因過度限制言論自由或財產權,被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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