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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中止未遂之要件與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中止或防止結果之行為須出於自願
  • B 結果不發生須因行為人之中止行為所致
  • C 成立中止未遂者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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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下毒後後悔並將被害人送醫,但在醫生施救前,被害人就因為體質特殊自行嘔吐而保住性命。此時行為人已經「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即使結果不發生「並非」因為他的救助行為,法律是否仍應給予寬待?請思考:法律鼓勵遷善改過的初衷,是否僅限於因果關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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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刑事責任的減輕事由有著通透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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