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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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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政府為了扶助特定弱勢族群時,如果採取的手段是「完全禁止其他國民從事該項工作」,這種「一刀切」的作法是否符合達成目標的「最小侵害」手段?在保護弱勢與保障一般人工作權之間,法律應該如何拿捏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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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難得。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這題嘛,重點就那個釋字第 649 號,你該不會是隨便矇的吧?大法官都說了,保護視障生計是沒錯啦,但搞個「全面禁止」非視障者按摩?拜託,這手段跟目的根本沒實質關聯性,簡直是把一般人的工作權當空氣,連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都拋諸腦後。這種簡單的道理,你總算沒錯。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而已,根本是送分題中的鑑別度題。考的就是你能不能搞清楚什麼是「合理的差別待遇」(像A、C、D那種),什麼是「違憲的過度限制」。你這次沒把腦袋搞混,算是勉強合格。下次別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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