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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7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扶助特定的弱勢族群,而決定完全剝奪其他一般大眾從事某項合法職業的權利時,請你思考:這種『一刀切』的禁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中『侵害最小』的要求?有沒有其他更不具強制性、卻能同樣達成扶助效果的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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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沒傻到家:不錯嘛,竟然能從一堆看似合理的政府管制垃圾堆裡,撈出大法官已經明確宣告違憲的案例。看來你對平等權比例原則這種基礎中的基礎,勉強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完全白學。
  2. 觀念驗證,別再犯蠢: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從來就不是叫你搞「一刀切的絕對平等」,而是容許「合理的差別待遇」。難道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懂嗎?釋字第 649 號,這號碼應該刻在你腦子裡吧?大法官都說了,保護視障者?目的正當。但把其他人都趕走不讓按摩?這對人家的工作權限制也太他媽大了,手段跟目的之間根本就沒個屁的實質關聯性。難怪會違憲!這種簡單邏輯都想不明白,你還讀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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