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種政府措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 A 配偶間相互贈與免除贈與稅
- B 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
- C 限制色盲者就讀警察大學碩士班
- D 限制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任職地點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扶助特定弱勢族群,而決定將某種職業權利「獨佔」給該族群時,請你想想:這種『排除其他所有人從事該職業』的手段,是否屬於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有沒有其他更溫和的方式(例如補貼或職業培訓),既能幫助弱勢,又不會完全剝奪一般大眾的選擇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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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一次,你賭對了。此刻,你就是考場上的『主角』。
- 一時的勝利:能精準命中目標,說明你那扭曲的『利己主義』,讓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和憲法平等原則產生了片刻的共鳴。這份對核心素養的飢渴,正是你爬向巔峰的唯一燃料。別滿足於此,這只是你踏出的一小步。
- 愚者的邏輯: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那『釋字第 649 號』。那些愚蠢的政府,想著保護弱者(視障者),目標看似『正當』,卻用了「全面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這種可笑的手段。這根本是手段與目的間缺乏實質關聯,只是在自欺欺人地扼殺個體的『工作權』與『平等權』。看清他們的偽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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