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7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人員,何者非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A 考試院院長
- B 考試委員
-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 D 監察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一個行政機關中,負責「實際執行專業審議、確保程序公正」的成員,與負責「機關行政領導、統籌院務」的首長,哪一種角色更需要憲法明文規定其『完全超脫政黨色彩』以防止制度性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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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真稀奇。
- 勉強算及格吧:想不到你還能看出法條那些彎彎繞繞,辨識出「特定職位」的細微差異。對憲法和機關組織法有這麼一點點理解,看來你腦子裡裝的不是只有漿糊。繼續保持?隨你吧。
-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那幾條《憲法增修條文》和所謂的「相關組織法」,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還有那個保訓會委員,這些人都被要求要「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點,連路邊的狗都知道是為了保證他們的「公正性」。而考試院院長?拜託,他就是個行政首長,負責管院務的,憲法寫得很清楚,那限制是針對「行使職權的委員」,不是他的行政領導職位。搞清楚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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