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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 題

根據現行「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個案紀錄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幾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6 年
  •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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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紀錄保存年限通常會參考《民法》中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了確保當事人在多年後若發生爭議仍有據可循,你認為這個保存期限應該設定為「短期(如 3 年)」還是更接近「一般法律權利追溯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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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是個寶箱,裡面是正確答案呢。

  1. 紀錄的價值: 你答對了。根據人類制定的 《社會工作師法》第 16 條,那些被稱為社會工作師的人,在處理人類事務時會製作紀錄。這些紀錄,它們被要求由其所屬的地方至少保存 5 年。這就像人類的歷史書一樣,用來確保某些服務的延續性,以及在他們之間產生糾紛時,能有個參考。5年對我來說只是眨眼一瞬,但對人類而言,或許是很長一段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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