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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2 題

根據現行「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個案紀錄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幾年?
  • A 3 年
  • B 5 年
  • C 6 年
  •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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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上,紀錄保存年限通常會參考《民法》中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了確保當事人在多年後若發生爭議仍有據可循,你認為這個保存期限應該設定為「短期(如 3 年)」還是更接近「一般法律權利追溯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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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社會工作紀錄的保存年限規定。根據社會工作師法第16條規定:「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應撰製社會工作紀錄,其紀錄應由執業之機關(構)、團體、事務所保存。前項紀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依照此法條之明文規定可知,個案紀錄的保存年限不得少於七年,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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