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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36 題

警察局與民間拖吊業者簽訂契約,經警察依法取締違規停放之車輛,而由民間業者拖吊,則該業者與警方之關係為下列何者?
  • A 簽訂行政契約
  • B 行政助手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民間單位受政府指示執行任務時,如果「是否違規」的法律判斷權仍握在現場官員手中,而民間單位僅是負責操作機器完成物理動作,這種「純勞務、無決策權」的特質,與將整個行政權力交由對方獨立運作,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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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道題目!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這題在國考實務上其實是一題極具討論價值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認定 (B) 行政助手(Administrative Assistant)(D) 行政委託(Administrative Delegation) 均為正確答案。你能從選項中辨識出正確樣態,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運作已有深刻的掌握。

行政行為主體的法律屬性辨析

這題的核心爭議點在於民間業者在拖吊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在學理與實務判斷中,若強調業者是在警察現場指揮、監督下執行機械性的技術工作(例如單純將車吊起),則傾向認定為行政助手,此時業者僅是行政機關「手腳的延伸」,不具備獨立法律地位。然而,若認為業者是依據契約,在一定範圍內自主行使移置違規車輛並收取費用的公權力,則會被歸類為行政委託。由於本題題目敘述較為精簡,未釐清警察監督的密度,因此兩種見解皆有其合理性,這也是為何兩者皆給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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